引言:国际形势变幻,中企有危有机
一切都是熟悉的味道,关税、管制,或者其他。和他那些光速举白旗的南北邻居相比,中国人在应对讹诈方面,显然更有经验,也更自信些。
直白地说,再依靠<西方开创性技术突破-引入消化吸收换壳-针对性适配开发应用-极致整合供应链降本-“天才营销”变现>这条路去搞已经行不通,因为西方的存货也不多了。正因为如此,敝帚自珍的他们,会越来越捂严实他们的罐子。他们也发明了一个术语来形容这种捂罐子的行为,叫“小院高墙”。
毋庸讳言的是,WTO使命已接近完成,人类贸易秩序可能需要重建。虽然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在消费能力方面,相比西方成熟市场还有欠缺,但其体量的增长和需求结构的提升依然值得中国企业去开发。而且,正如中国的养牛户无法抵御潘帕斯的冲击一样,欠发达国家工业体系亦无法阻挡中国制造的洪流。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如何在贸易中使其获取更多内生能力,从而获得更多真诚的支持。
这是我们所提倡的走出去。这种出海不为规避所谓的关税(事实上可能毫无作用,笔者几年前已提示相关风险),而只是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在全球各地生根发芽,成为一家家植根当地的本土公司,获取资产性收益的同时,亦有助于提升当地工业化水平,从而良性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之理念。
本文基于笔者经验,以商业、技术、法律等多重视角为中国企业展现出海的路径、风险管控等综合策略,希望对中企如何系统理解并管理出海业务提供支持。
(一)中企海外投资中的战略问题
场景 |
客户诉求/痛点 |
服务流程/特色产品 |
中外方律师职责 |
目的国国别调查 |
1.需要详尽的尽调报告以支撑决策 2.尽调报告与公开渠道差别不大,不能有效对准业务需求,尽调结论无法有效支撑决策 |
j9九游会依据客户所在行业及业务实质定制涵盖公司治理、人员、业务及资产管理的详细调查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并支撑决策 |
中方:定制尽调方案,包括设计尽调清单,并主导尽调全过程 外方:配合中方完成法律查明工作 |
交易架构 |
1.选择哪个投资主体更适合? 2.公司可能筹划未来此海外工厂或实体有海外上市的可能性 |
1.依据客户需求,完成业务等筹划,选取投资主体 2.依据客户战略目标,搭建或拆除包括VIE在内的各种架构 |
中方全程主导本环节,本阶段无需外国律师参与 |
交易文本及谈判 |
律师英文能力不足以支撑与外方专业律师团队PK,风险无法识别及应对 |
j9九游会海外工作/教育背景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文本拟制、审核、谈判全流程服务 |
中方全程主导本环节,本阶段无需外国律师参与 |
场景 |
客户诉求/痛点 |
服务流程/特色产品 |
中外方律师职责 |
合同生命周期:从招标文件到合同签订 |
工程合同专业且复杂,承建方有丰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客户与其在工程合同领域实力严重不匹配 |
1. 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全过程策略制定并落地 2. 输出核心条款清单及风险控制策略,通过培训等赋能客户谈判能力提升 3. 形成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策略,指引客户实践 |
中方全程主导本环节,根据情况,引入目的国外方律师提供本地法律支持或者合同适用法的外方律师提供适用法支持 |
合同生命周期:合同履行,包括变更及罚款 |
1. 无法判断承建方是否有权变更或变更诉求是否合理? 2. 如何有效通过罚款等手段要求承建方契约化履行合同? 3. 承建方提出的不可抗力是否合理?如何有效保障客户权益 |
1. 变更立场、变更程序法律分析及策略指导,确定证据固定规则及指引 2. 固定承建方违约等事实,系统管理避免“赖账” 3. 不可抗力分析及应对策略综合解决方案 |
中方:全程主导本环节 外方:部分当地法律查明服务 |
承建方工期索赔 |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建方屡屡提出工期索赔,无法判断是否合理 |
1. 为客户分析承建方诉求是否合理,及定制常见的索赔反击策略 2. 赋能客户谈判能力提升 |
中方:全程主导本环节 外方:部分当地法律查明服务 |
场景 |
客户诉求/痛点 |
服务流程/特色产品 |
中外方律师职责 |
海外工厂与OEM/ODM品牌方、上游供应商等强势商事主体交易 |
对手都是头部企业或甲方,全都是固定模板,根本不给修改的机会 |
与全球头部企业长期合作及谈判的j9九游会律师,提供“点状突破,以点及面”式的合同条款优化方案,逐步改善交易条件 |
中方律师可在中国本地远程或线下全程主导本环节,本阶段无需外国律师参与 |
渠道管理 |
与某国代理商签约时未将KPI约定于框架合同中,而以中式思维采用年度发布KPI的形式,被当地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无法更换能力低下的当地代理商 |
1.自有或代理渠道建设方案,包括投资、合同及制度建设 2.渠道法律风险控制策略,包括合同谈判及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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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渠道管理合规框架,并根据当地法律,结合自身经验,确保渠道管理目标 外方:部分本地法律查明 |
“不出事,能赚钱”的海外工厂本地化运营 |
1.本地劳工不好管、不敢管 2.即使在海外,因中资背景,工厂依然可能因违反出口管制被贸易制裁 3.欧盟业务如何满足GDPR要求 4.其他涉及绿色产品、EHS、反腐败等多重合规要求,企业无相关经验 |
j9九游会海外工厂合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风险管理组织建设、重点合规事项应对策略、培训提升计划等,构建企业具备海外运营的基础性能力 |
中方律师:全程主导本环节,包括组建风险管理组织,出具重点合规事项应对方案、培训等 外方律师:提供部分法律查明服务 |
GP/PR应对事项 |
当地政府及公共关系构建过程中,无法完全信任当地咨询公司,部分场景需律师出面依法行事 |
GR/PR维护合规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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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主导此类事项法律事务 外方:部分法律查明及配合中方律师要求行事 |
应急处理及预案 |
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关系一般或民众亲和度一般,遭遇突发事件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
1.多场景合规性应急预案安排 2.紧急事项下,律师应对 |
中方:主导此类事项法律事务 外方:部分场景下,持牌协助企业保释人员或发表声明等 |
关键动作 |
关注要点 |
目标市场准入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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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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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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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任的供应链
(1)美国“涉疆法案”(UFLPA)
a.UFLPA的“有罪推定”规则
近年来,美国政府对全球供应链的监管日趋严格。其中,所谓“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自202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以来,对中美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援引UFLPA中的各项限制,美国海关拒绝了(denied)数以千计批次的中国货物,货值高达数亿美元。其中,“高优先执法行业对象”包括包括聚氯乙烯(PVC)、铝、海鲜、服装、棉花和棉制品、硅基产品、番茄。因此,企业有必要了解所谓“强迫劳动”
UFLPA设定了严格的进口限制,其假定所有与新疆地区相关的商品均涉及强迫劳动,除非进口商能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供应链中不存在任何强迫劳动,否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有权直接扣留或禁止该批货物进入美国市场(实为一种“有罪推定”规则)。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直接产自新疆的商品,也涵盖全球范围内使用了新疆供应链相关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产品。
b.进口商的证明责任
为了回应进口商应该如何通过举证证明其进口货物不应适用涉疆法案等主要诉求,2023年2月23日,CBP发布了UFLPA执行和审查程序的补充指南,包括更新详细的常见问答并发布两份指引性文件,即《适用性审查最佳实践:进口商责任》(Best Practices for Applicability Reviews: Importer Responsibilities)及《执行摘要指南及目录示例》(Guidance on Executive Summaries and Sample Tables of Contents)。《适用性审查最佳实践:进口商责任》详述了美国进口商向CBP申请审查UFLPA或其可反驳推定不适用于进口货物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注意事项。《执行摘要指南及目录示例》则旨在提供举证材料指南及示例。
《适用性审查最佳实践:进口商责任》中明确,主张涉疆法案的可反驳推定规则不适用于被扣留货物的进口商,应参考CBP《进口商操作指引》第IV章第B和D部分,向CBP证明进口货物及其投入物:
需要提交文件类型包括:
c.UFLPA清单
如果企业因违反UFLPA的相关规定(具体为UFLPA 2(d)(2)(B)(i)、(ii)、(iv)、(v))而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其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进口到美国时将被推定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7条(19 U.S.C.§1307),因此被禁止入境美国。
(2)欧盟《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
2024年12月12日,《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以下简称“FLR”)在《欧盟官方公报》(EU Official Journal)上发布,标志着FLR在经历两年多的意见征集、讨论、修改后生效。由于FLR设置了缓冲期,实际实施时间应为三年后的2027年。
(3)冲突矿产与《多德-弗兰克法案》
冲突矿产(Conflict Minerals)最早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主要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地区开采,并被用于资助武装组织或助长暴力冲突的矿产资源。这一概念最初与非洲中部,尤其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又称刚果(金),DRC)及其周边国家的内战紧密相关。
随着国际社会对武装组织利用矿产资源助长暴力冲突的关注日益增加,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采取措施监管冲突矿产交易。其中,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Act,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1502条款是最早针对冲突矿产的立法:《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美国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供应链中是否使用了冲突矿产,并进行尽职调查。该法案明确规定,来自刚果(金)及其邻国(安哥拉、蒲隆地、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乌干达、苏丹、坦桑尼亚、卢旺达和赞比亚)的锡(Sn)、钽(Ta)、钨(W)和金(Au)(合称“3TG”),如果用于支持武装冲突,即应被认定为冲突矿产。此外,欧盟在2017年也出台了《冲突矿产法规》(EU Conflict Minerals Regulation),要求进口商确保其矿产供应链不涉及武装冲突。
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3TG情况,且目前美国和欧盟相关法案中明确的“冲突矿产”矿种仅有3TG,但随着欧美均已出现通过判定相关国家/地区具有所谓“冲突特征”(武装冲突、暴力活动等,也包括治理不力、人口歧视、人权问题)而扩大“冲突矿产”所涉地区范围的趋势,“冲突矿产”的矿种也有随之被扩大解释的趋向,未来的冲突矿产种类在3TG及其其产品(如矿石、精矿、金属、衍生物和副产品)之外可能会扩展到钨、锡、钽、金、钴、铜、铝、铅、锌、镍、钼、稀土、锂、云母、重晶石等各类金属。业内认可度较高、成员包括微软、苹果等五百多家世界知名公司的国际组织责任矿产倡议组织(Responsible Minerals Initiative,“RMI”),在其官网上“矿产尽职调查”一页除有列明传统的冲突矿产3TG,还列出了钴、金、云母和其他金属。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大环境下,钴作为新能源电池(三元锂电池)重要的负极材料之一,其需求被大大提升。受各类因素的推动,亦有非政府组织或行业倡议组织正在推动将钴纳入冲突矿产范围。
4.海外用工
中国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或者以中国为基础,吸引全球人才加入,离不开跨境用工。
跨境用工是中国企业海外本地化运营最核心的议题之一,也是中资企业海外合规运营的红线之一。因缺乏对海外当地劳工法立法以及执法情况的了解,使得许多中资公司在当地雇佣员工时,遇到各种困难。
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协调,全球劳工立法有渐趋同的趋势,在劳工保护等核心议题上,各国立法与执法实践价值取向渐趋一致。当然,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工保护的力度有所区分,上述差异化的场景,给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带来一些挑战。
基于我们的经验,中企海外用工经常面临的场景如下图所示:
我们亦提取了一些关键问题,供中企参考:
典型场景及案例 |
关键控制点 |
公司在海外尚未成立机构,该如何雇佣以色列科学家为公司服务? |
1.海外用工合同形式 2.特定国籍人员风险(芯片等管控行业) |
中东某国要求本地化雇佣人数比例超过38%,如何降低? |
1. 本地化率的合规性 2. 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的battle |
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欲招聘研发工程师,能否收集其无犯罪证明等信息? |
1.劳工法原则 2.相关法律,如民法、GDPR综合运用 3.法律实践 |
如何在加州发布一则招聘广告并招到心仪的候选人? |
1. 公司招聘需求匹配本土文化 2. 人事部门培训与审核 |
在日本,通过微信发送的off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1. offer的发放与关键点控制 2. 当地劳工法相关规定 |
在南亚某国通过人力外包形式引入的员工,为何最终被认定为公司自有员工? |
1. 人力、业务外包模式梳理 2. 供应商人员管理赋能 |
公司美国子公司所在地大多不签署劳动合同,如何保障公司权益? |
1.美国部分州法项下at will用工模式梳理 2.offer letter等替代性方案规制 3.针对不同行业的优化版handbook |
5.数据与隐私保护
数据与隐私保护是当前全球范围内最核心的合规议题之一。以欧盟的GDPR为始,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主流国家开展了一波密集的立法、执法动作,将数据与隐私保护推向一个新高度。
我们以一张图展示以欧盟GDPR为例的数据隐私合规部署逻辑:
6.权益:以知识产权为例
权益,在出海业务中,我们将之定义为投资性权益与智慧财产权益,如下图所示:
投资权益保护已在上文阐述,不再赘述。知识产权问题(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是企业出海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挑战,不仅涉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关乎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在全球化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如果未能充分了解并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未提前布局防御性措施,可能会遭遇预期外的损失。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区差异是企业出海面临的首要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各具特点,欧美市场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体系较为成熟,执法严格,而东南亚、拉美、中东等新兴市场的法律框架虽然日益完善,但执行力度可能存在不稳定性。在欧美国家,企业若未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可能在进入市场后因侵犯现有专利而面临高额赔偿,甚至被禁止销售相关产品。例如,美国的“337调查”就是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可能实施进口禁令的重要法律工具。此外,欧美市场的商标保护遵循“使用在先”或“注册在先”原则,而在部分东南亚国家,企业若未能提前注册商标,可能遭遇恶意抢注,导致无法在当地合法使用自身品牌,甚至被迫支付高昂的回购费用或更换品牌名称,从而影响市场推广和消费者认知。
其次,在跨境合作和供应链管理方面,知识产权泄露是企业必须高度关注的风险。许多中国企业选择通过OEM(原始设备制造)、ODM(原始设计制造)或特许经营模式进入海外市场,但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可能未经授权使用企业的技术或品牌,甚至在当地进行商标和专利注册,使中国企业陷入被动。因此,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中国企业需要确保知识产权条款的完整性,明确技术使用边界、专利归属、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防止核心技术被滥用或流失。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涉及传统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数据隐私合规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例如,人工智能、半导体、通信设备等高科技行业的中国企业在出海时,可能会遇到目标国家的技术出口管制或数据安全要求,影响其市场准入。特别是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的《CLOUD法案》(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对数据跨境传输和存储有严格要求,中国企业如果涉及用户数据收集,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合规审查。此外,一些国家还针对关键技术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出口管制政策,例如美国的《出口管制条例》(EAR),可能对中国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出口形成限制。因此,中国企业在出海前需要提前做好合规审查,评估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和数据合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最后,针对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应对策略。由于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成本较高,且法律程序复杂,中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法律和财务压力。一些企业在面对欧美市场的专利诉讼时,可能会因为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而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不得不支付高昂的和解费用。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或寻求当地律师支持,在海外市场开展专利尽职调查(FTO),确保产品不会侵犯已有专利,同时在遇到侵权指控时,采取适当的法律策略进行应对。例如,一些企业通过“专利池”合作或交叉授权的方式,降低专利诉讼风险,提高市场准入的稳定性。
基于我们的经验,为更好地管理知识产权风险,我们建议做如下布局:
在中国企业出海的过程中,代理模式的选择是商业模式设计中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拓展、品牌管理以及法律风险控制。企业通常会在目标市场采用独家代理或区域代理模式,希望借助本地合作伙伴的资源实现更快速的市场渗透。然而,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常常引发法律纠纷,尤其是在合同履行、代理权变更、区域划分及竞争限制等方面,独家代理和区域代理的争议已成为企业出海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课题。
(一)独家代理模式
独家代理模式(Exclusive Distribution)通常指企业将特定区域内的销售权授予单一代理商,并在合同期限内承诺不再与其他代理商合作,甚至不得直接向该区域的终端客户销售。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独家代理商通常具有更强的市场投入动力,能够集中资源进行品牌推广和渠道建设。然而,该模式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和商业上的挑战。
首先,独家代理关系的解除往往极具争议性。部分国家如印度尼西亚、阿联酋等,对独家代理商的权益保护较强,企业若希望终止独家代理关系,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或强制性补偿。因此,中国企业在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时,必须明确业绩考核标准、最低采购量要求以及违约和解除条款,以确保在代理商未达标或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企业能够依法终止合作,而不至于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其次,独家代理的区域范围、销售权利及市场竞争问题也需提前规划。在实践中,部分代理商在获得独家代理权后,可能因运营不善导致市场拓展缓慢,甚至利用代理权限制企业发展。例如,有些代理商可能会通过设置高价、低库存等方式阻碍竞争,导致企业品牌在当地市场份额下降。此外,企业还需注意独家代理协议的竞争法合规性,在欧盟、美国等市场,反垄断法规(如《欧盟竞争法》及《谢尔曼法》)对纵向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有严格规定,企业若对代理商施加过度的市场控制(如最低转售价、限制跨区销售等),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二)区域代理模式
相较于独家代理模式,区域代理模式(Non-Exclusive or Regional Distribution)通常允许企业在不同市场设立多个代理商,甚至在同一区域内授权多家代理商并存。区域代理模式有助于企业提高市场覆盖率、分散单一代理商带来的风险。然而,该模式同样面临一系列法律和商业挑战,尤其是代理商之间的竞争、市场冲突及企业对代理商的控制问题。
首先,区域代理之间的竞争往往导致市场价格体系混乱,影响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在实践中,代理商之间可能通过跨区销售或低价倾销来争夺市场份额,进而破坏企业在不同区域设定的定价体系。例如,企业可能在A国授权代理商以较高价格销售产品,而B国代理商则以较低价格取得产品并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入A国市场,导致A国市场价格体系失衡,影响企业品牌价值。因此,在区域代理协议中,企业应明确界定代理商的销售区域,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定销售限制(Territorial Restrictions),以避免代理商之间的跨区竞争损害企业利益。
其次,区域代理模式对企业品牌管理和市场一致性提出更高要求。由于多个代理商并行运营,企业在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及客户支持方面需要更加统一的管理,否则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割裂,甚至影响终端客户的购买体验。例如,不同代理商可能采用不同的促销策略、定价体系和售后服务标准,导致同一品牌在不同市场的客户体验不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在代理合同中应加入详细的品牌管理条款,包括统一的营销政策、产品包装要求、服务标准及市场推广活动,以确保品牌形象的统一性。
(三)代理权变更和争议解决
无论是独家代理还是区域代理,代理权的变更往往是企业与代理商之间最常见的法律争议之一。许多企业在市场初期给予某代理商较宽松的授权,但随着业务发展,希望调整代理结构,以适应市场变化。然而,代理商往往以合同权利或其市场投入为由,阻挠企业更换代理,甚至通过法律诉讼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如德国、法国等,代理商可能享有较强的法定保护,企业如果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可能需要支付高额补偿或面临诉讼风险。因此,企业在代理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续约条件及终止条款,并规定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补偿终止代理关系(如代理商未达业绩目标、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
此外,企业在制定代理体系时,还需考虑如何应对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当企业希望引入新的代理商或调整区域划分时,现有代理商可能会以合同条款或市场份额为由提出异议。为避免此类争议,企业在代理协议中可加入“非独占但优先权”条款,即在新代理商加入时,现有代理商可享有一定的优先续约或区域扩展权利,但需满足特定业绩要求。这种方式既能保护现有代理商的合理权益,也能确保企业在市场拓展中的灵活性。
(四)代理模式的法律合规与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应充分评估独家代理和区域代理模式的利弊,并结合目标市场的法律环境、商业文化及长期发展战略进行合理布局。在合同谈判阶段,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核心条款的设计:
争议解决机制:在合同中设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仲裁方式以减少诉讼成本,并确保争议在对企业有利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处理。
下图展示了我们对涉外律师素质模型的思考:
在全球局势跌宕起伏的当下,结合AI大模型的迅速深入产业实践,转型,成为每个行业都需思考的核心问题。只会为客户提供各类文本规则与制度,无法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业务问题的律师注定会被淘汰;不理解商业交易规则与逻辑,仍坚持句法文法完美的自我陶醉型律师注定会被淘汰;不能为企业带来正向可见收益的法律服务,最终将被真正市场化的规则所抛弃。
对岸近年来搞过多个大阵仗,比如用来对抗一带一路的Build Back Better,至今悄无声息。回锅的候选人提出的终止H-1B,24小时结束俄乌冲突等等宏大目标瞬间被占领某岛和使某大成为第51个州等无厘头事项取代。其他的诸如在自贸区框架正常运作下被加征关税,又闪电暂停,看起来都显得不那么突兀了。
本文的目的只有一点,中企与企业家不要陷入焦虑。人类的历史如此漫长,而中国人长期占据榜一的记录不应被遗忘。不存在所谓的不出海则出局,亦不存在60%或更高的关税会拍死我们的情况。如果可以,他们早就用了,不会等到现在。
以我为主,以全世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整体振兴为契机,我们的未来依然光明。
[1]《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2]《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3]《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六款:“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4]《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二款。
[5]EO 14024 Section 4 以及经由EO 14032修改的EO 13959 Section 2。
[6]跨境电商因业务模式较为简单,不再赘述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